1、吉安县浬田镇“5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22 日 15 时 30 分左右,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在浬田镇桥东村委会境内泸水河河段采砂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 1 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月 29 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局长刘精铃任组长,县监察委、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浬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吉安县浬田镇“5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
2、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位于浬田镇桥东村委会境内泸水河旁。2014 年 12 月 24 日经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由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刘波取得了吉安县第五期泸水浬田段林陂采区、浬田河段采区河砂开采权。2015 年 1 月 1 日,吉安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刘波签订了吉安县泸水浬田第五期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书,河砂开采权出让期限为2014 年 1
3、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同日,刘波在未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取得了县水利局颁发的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号:吉县采砂证字2015第 011 号,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6 月刘波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吉安县第五期泸水浬田段林陂采区、浬田河段采区河砂开采权转让(转让费壹拾捌万叁仟元整,开采权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给黄节林、康修治、罗开德等 3 人开采经营管理,黄节林、康修治、罗开德等人受让河砂开采权后取名为:吉福砂场,但未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吉福砂场自购
4、 1 艘采砂船和 3 艘运砂船进行采运作业,均为“三无”船;由黄节林、康修治、罗开德 3 人一人一月轮流值班负责砂场日常经营管理。2016 年 1 月1 日至事故发生时,吉安县第五期泸水浬田段林陂采区、浬田河段采区(浬田镇吉福砂场)均未取得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2018 年 5 月 22 日 15 时 30 分左右,吉福砂场员工欧阳松、欧阳普卯等人在浬田镇桥东村委会泸水河进行采沙作业,欧阳松站在采沙船柴油机旁操作采沙机械,欧阳普卯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欧阳松随即倒在采沙船上,欧阳普卯跑
5、到欧阳松跟前,发现欧阳松左胸口被破碎的柴油机皮带盘碎片击中致大量出血,当即为其稍作包扎伤口后,立即叫来欧阳松妻子易小清和孙远林一起将欧阳松运到岸边抬上岸,与此同时,孙远林电话向黄节林报告事故情况并要他叫救护车和医生来,约十分钟左右,浬田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治,因伤势过重急救无效宣布欧阳松已死亡,随后将尸体及时送至吉安县殡仪馆。(二)善后处理情况。(二)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认真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遇难家属进行耐心细致地安抚工作。5 月 24 日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落实到位,社会秩序稳定。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
6、(一)死亡人员情况。欧阳松,男,52 岁,身份证号:36220119660825*,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淇田村人,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砂场对采砂机械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采砂船上的柴油机皮带盘带病运行,加之柴油机皮带盘外露旋转部位未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直接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主体责任不落实,法治意识淡薄,长期无证无照经营采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采砂船舶(机具)安全管理松懈,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2、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违反规定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且长期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和“三无”船只的非法违规采砂行为未依法查处。县海事处对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吉安县浬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