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 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
2、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4-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第六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分别成立专门检查(
4、自查、自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考评办法 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除按照 考评办法 予以信用扣分外,还应按本办法附件 1-1 和附件 1-2 有关条款予以监管记分。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件 1-1 和附件 1-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5-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 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
5、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 2 周年时,责任人以每 2 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两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
6、)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第十条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6-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 2 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 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 确认单 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