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 00 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
2、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
3、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
4、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
5、准。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
6、偿责任。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目目录录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 1 总总则则12 2 工程测量工程测量34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135 5 水文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 166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207 7 工程物探工程物探 228 8 室内试验室内试验 259 9 煤炭工程勘察煤炭工程勘察 2910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2911.11.电力工程勘察电力工程勘察3312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长输管道工程勘察371313 铁路工程勘察铁路工程勘察371414 公路工程勘察公路工程勘察3815.15.通信工程勘察通信工程勘察 391616 海洋工程勘察海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