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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