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总 说 明.2第 01 章 土石方工程.6第 02 章 井点降水.13第 03 章 桩基础与垫层项目.14第 04 章 砌筑工程.16第 05 章 脚手架措施项目.19第 06 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22第 07 章 模板工程.26第 08 章 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及安装.28第 09 章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30第 10 章 金属结构工程.31第 11 章 金属构件运输及安装.33第 12 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34第 13 章 防腐保温、隔热工程.36第 14 章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38第 15 章 垂运、超高及其它.39总总 说说 明明2009 届“内蒙古自治区建
2、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 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装饰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和 2004 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资料编制的。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
3、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具体问题说明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计价。二、本计价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三、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是在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完成相应建筑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水平。四、本计价依
4、据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内蒙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五、本计价依据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 2008 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六、本计价依
5、据中的机械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该子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其价格按照 2009 届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七、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八、本计价依据在使用中应遵守下述规定:1、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按照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计价程序、方法和各盟市公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不得随意调整定额水平。2、招标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应
6、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计价依据和自治区及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应规定;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或要求参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可对本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3、对于施工图设计未达到施工要求,实行费率招标的工程(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下),直接费部分应严格执行本计价依据的规定;直接费部分要求浮动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双方协议执行。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本计价依据是投标人的参考性依据。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或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情况对本计价依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后执行。5、使用本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规定的格式表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格式表示。九、本计价依据中的水电费是按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考虑的,施工单位负责水电表、安装费用及表内数字的水电费。水费按建筑用水计算,电费按工业用电计算。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1、建设单位提供电源为民用电的,民用电与工业电之间的电费差价由建设单位负担。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施工时,其总表由总包单位(无总包的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