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AQ 2033-2011.pdf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1387 上传时间:2024-06-10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38.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AQ 2033-2011.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AQ 2033-2011.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AQ 2033-2011.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AQ 2033-2011.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AQ 2033-2011.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AQ 2033-2011 I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建设要求.1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2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2 7 救生舱技术要求.3 8 维护与管理.3 AQ 2033-2011 II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CS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

2、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Q 2033-2011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1 范范围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 规规范范性性引引用用文文件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

3、安全规程 3 术术语语和和定定义义 3.1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3.2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3.3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4 建建设设要要求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4、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4.2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4.3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4.4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 30min 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 10%配备备用自救器。4.5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AQ 2033-2011 24.6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4.7 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96h。4.8 紧

5、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9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 紧紧急急避避险险系系统统设设置置 5.1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 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16423 的要求。5.2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 GB14161-2008 的规定,做好

6、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5.3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 300m 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 2000m 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5.4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 人。5.5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 0.5m 以上,前后 20m 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5.6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5.7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5.8 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标准 > 行业标准 > 安全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