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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诊断GBZ 3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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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5420 上传时间:2024-06-24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348.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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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CS 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372024代替 GBZ 372015职业性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lead and its inorganic compounds poisoning2024-05-09 发布2025-05-01 实施GBZ 372024I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代替 GBZ 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与 GBZ 372015 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急性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内容(见4.1和5.1);增加

2、了职业接触的最短时间(见4.2);增加了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的指标(见5.2.1.1);删除了处理原则(见2015年版的第6章);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15年版的附录A);删除了附录B(见2015年版的附录B)。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宝立、韩磊、窦建瑞、陈葆春、张恒东、沈欢喜、刘静、

3、高茜茜、张锋、霍宗利。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89年首次发布为GB 115041989;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 372002,2015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GBZ 3720241职业性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烟、尘和蒸气所致中毒的诊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Z59职业性中

4、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9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GBZ/T 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247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GBZ/T 303尿中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GBZ/T 316血中铅的测定(所有部分)WS/T 22血中游离原卟啉的荧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23尿中-氨基乙酰丙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92血中锌原卟琳的血液荧光计测定法3术语和定义GBZ/T 1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诊断原则4.1急性中毒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消化系统损害为主,可伴有多器

5、官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4.2慢性中毒根据密切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神经、消化、血液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5诊断分级GBZ 37202425.1急性中毒短期吸入大量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后,出现血铅2.9mol/L(600g/L)(见 GBZ/T 316),伴恶心、呕吐、腹胀、便秘或腹泻、食欲减退、腹绞痛等消化系统症状,可有乏力、头晕、口内有金属味、头痛、血压升高、多汗、少尿、面色苍

6、白等症状,可发生贫血、中毒性肝病(见 GBZ 59)、中毒性肾病(见 GBZ 79)及急性中毒性脑病(见 GBZ 76)。5.2慢性中毒5.2.1轻度中毒5.2.1.1血铅2.9mol/L(600g/L)或尿铅0.58mol/L(120g/L)(见 GBZ/T 303),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mol/L(13.0g/gHb)(见WS/T 92);b)尿-氨基-酮戊酸(-ALA)61.0mol/L(8000g/L)(见WS/T 23);c)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molL(2000g/L)(WS/T 22);d)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5.2.1.2试验性驱铅治疗后,尿铅3.86mol/L(800g/L)或4.82mol/24h(1000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5.2.2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腹绞痛;b)贫血;c)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5.2.3重度中毒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铅麻痹;b)中毒性脑病。6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参见附录 A。GBZ 37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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