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3 篇【第 1 篇】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一)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二)企业要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要使用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送气瓶。(三)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四)配备兼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六)单气瓶使用时,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保持在 0.51.0m 之间。(
2、七)多瓶使用,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间硬管连接。(八)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九)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十)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 40 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十一)使用与液化石油气配套合格的用气灶具。1(十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经常在角阀、瓶口等连接处进行试漏检验。(十三)不得加热气瓶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十四)钢瓶在搬运时,轻装轻卸
3、,严禁摔、砸、滚动、倒置。(十五)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 2 篇】生产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2 职责2.1 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2.2 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2.3 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3 管理内容与要求23.1 气瓶的标识:3.2 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
4、、二氧化碳、乙炔。3.3 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序号钢瓶内气体名称瓶体颜色喷字颜色氧 气天蓝色黑 色二氧化碳灰 色黑 色乙 炔白 色红 色氩气瓶灰色绿色氮气黑色黄色3.2 气瓶的要求3.2.1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3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否则不能进厂使用。3.2.2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3.2.3 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3.2.4 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3.2.5 气
5、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3.3 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3.3.1 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3.3.2 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3.3.4 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
6、空瓶和有气瓶。3.3.5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 8 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43.3.5 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3.3.6 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3.3.7 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3.3.8 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4 检查与考核4.1 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4.2 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 50500 元。【第 3 篇】生产用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2职责2.1 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5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2.2 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2.3 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