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仓库建筑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
2、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二、储存管理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
3、容易积水的地点。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
4、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三、装运管理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4、对散落、渗
5、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四、电源管理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
6、、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 60 瓦以上的灯泡。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五、火源管理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2、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4、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5、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