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ppt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7602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PPTX 页数:31 大小:5.0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车间级新老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前言,2021 年公司提出三年发展规划,到 2023 年产值超过 10 亿元,重新树立山东省行业标杆企业地位。为实质性推进公司三年发展目标,根据三年的规划,结合现有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经营计划,2021 年是管理提升年,是夯实基础的关键一年,为此,确定 2021 年工作方针是:以安全环保为后盾,建立“人人抓安全,人人管环保”的管理机制以管理提升为基础,形成“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管理理念和执行到底的决心。安全环保方面:安全环保是干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全员责任。,CONTENTS,延时符,1,安全生产有关法

2、规,2,危险源、风险和隐患的区别,3,部门或车间安全管理,4,现场关于隐患的实例,目录,安全生产有关法规,第一部分,一 法律法规,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法律法规,2002年11月1日施行,至今修订3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安全法相关条款及修订条款,(一)、安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3、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4、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020年安全法相关条款修订,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项,

5、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生产安全相关条款修订,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

6、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生产安全相关条款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应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在如何界定“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问题上,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设一条新罪名,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罪: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即使不单独设立罪名,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解释角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课件 > 三级教育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