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020 CCS C 56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14842024 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trol of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 schools 2024-06-18 发布 2024-10-01 实施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1/T 1484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病例报告与登记.1 5 病例监测与核实.2 6 疑似肺结核病例处置.2 7 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处置.2 8 流行病学调查.3 9 密切接触
2、者筛查.3 10 感染控制.5 11 健康教育与舆情监测.5 附录 A(资料性)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及复学诊断证明样张.6 附录 B(资料性)上海市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知情同意书样张.9 附录 C(资料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预防性治疗推荐方案及剂量.10 附录 D(资料性)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参考核心知识.11 参考文献.12 DB31/T 1484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3、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国防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鑫、潘启超、袁政安、吴国柱、姜兴文、陈华、陈剑昌、陈静、肖筱、沙巍、郭晓芹、路丽苹、王智勇、侯云、宿飞、肖绍坦、刘立祥、毕婉蓉、张怡娟、朱仁义、肖萍、祖平、成诗明、张慧、成君。DB31/T 14842024
4、1 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校学生肺结核疫情处置中病例报告与登记、病例监测与核实、疑似肺结核病例处置、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感染控制及健康教育与舆情监测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肺结核疫情处置,学校教职员工、工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肺结核疫情处置参照执行。托幼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08
5、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WS 196 结核病分类 WS 288 肺结核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指示病例 index case 在一起疫情中,最早被发现和报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注:指示病例不一定是传染源,但对于密切接触者调查具有关键作用。3.2 肺结核可疑症状 suspicious symptoms of pulmonary tuberculosis 咳嗽、咳痰2周及以上和/或痰中带血或咯血的症状。来源:WS 2882017,3.2.1 3.3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
6、 机体内感染了结核分枝杆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tuberculin skin test,TST)硬结平均直径10 mm及以上或-干扰素释放试验(interferon-release assays,IGRAs)检测结果阳性,但没有发生临床结核病,没有病原学或者影像学方面活动性结核证据的状态。来源:WS 1962017,3.1,有修改 4 病例报告与登记 4.1 医疗卫生机构在学生体检中发现的结核病检查异常结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学校,学DB31/T 14842024 2 校督促其就诊并追踪了解诊断结果。4.2 医疗卫生机构(含校医院)对于发现的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询问其所在学校和班级,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 24 h 内进行传染病报告。4.3 学校与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并实施学校结核病疫情双向通报制度。4.4 学校得知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于 24 h 内(寒暑假 72 h 内)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同时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报告。4.5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的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