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职业卫生危害警示的形式:一、职业卫生危害警示的形式: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一一)材 料 和 产 品 警 示:材 料 和 产 品 警 示: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2、危 害 的 化 学 品、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含 有 放射 性 物 质 的 材 料,中 文 说 明 书 应 当 载 明 产 品 特 性、主 要成 份、存 在 的 有 害 因 素、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后 果、安 全 使用 注 意 事 项、职 业 病 防 护 和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中 文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应 符 合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内容 和 项 目 顺 序 ,产 品 包 装 应 当 有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中文 警 示 说 明。贮 存 上 述 材 料 的 场 所 应 当 在 入 口 处 和 存 放处 等 规 定
3、的 部 位 设 置 危 险 物 品 标 识 或 者 放 射 性 警 示 标 识。警 示 标 识 设 置 和 使 用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执 行。警 示 标 识 颜 色要 符 合 规 定,警 示 标 识 每 半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如 发 现 破损、变 形、褪 色 等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要 及 时 修 正 或 更 换。作业 岗 位、设 施 设 备 及 化 学 品、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含 有 放 射性 物 质 等 材 料 的 警 示 标 识 的 种 类、规 格、设 置 等 具 体 要求 参 照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二二)设 施 设 备 警
4、示:设 施 设 备 警 示: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施 设 备,前 方 或 设 施 设 备 上 醒目 位 置 应 当 设 置 相 应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警 示说 明 应 当 载 明 设 备 名 称、设 备 型 号、设 备 性 能、可 能 产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安 全 操 作 和 维 护 注 意 事 项、职 业 病 防护 及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三三)作业岗位警示:作业岗位警示: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二、职 业 卫 生 危 害 告 知 形 式:二、职 业 卫 生 危 害 告 知 形 式:职业卫生危害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
6、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一一)作 业 岗 位 告 知:作 业 岗 位 告 知:存 在 或 产 生 高 毒 物 品 的 作 业 岗 位,应 当 按 照 高 毒 物 品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 的 规 定,在 醒 目 位 置 设置 高 毒 物 品 告 知 卡。告 知 卡 应 当 载 明 高 毒 物 品 的 名 称、外 观 形 态、主 要 成 份、理 化 特 性、健 康 危 害、防 护 措 施及 应 急 处 理、操 作 及 储 存 注 意 事 项、废 弃 处 置 方 法、应急 及 急 救 电 话 等,储 存 场 所 应 载 明 储 存 的 数 量。告 知 卡应 字 迹 清 楚、颜 色 醒 目,告 知 卡 外 形 尺 寸 及 设 置 要 求 按照 规 范 执 行。(二二)培训告知: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