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020 CCS C 59 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23022024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场所管理规范 2024-6-19 发布 2024-7-25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3/T 2302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和要求.2 5 组织管理.3 6 场所启用准备.4 7 隔离期间管理.4 8 阴性人员解除隔离管理.7 9 阳性感染者转运管理.7 10 结束任务.7 附录 A(规范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条件.8 附录 B(资料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物
2、资配置清单.9 附录 C(资料性)个人防疫责任和义务告知书内容.10 附录 D(规范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指引.11 附录 E(规范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消毒技术指南.12 附录 F(资料性)信息记录表.13 参考文献.20 DB 63/T 2302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本文件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第四人民
3、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玉树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城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格尔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宁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西宁市口腔医院、同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树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寿江、徐莉立、马斌忠、荣奥、马晓娟、李伟、李修宏、燕成英、江永求卓、董翔、石林飞、蔡芝锋、郝增平、李小龙、马晓明、王卫军、李砚明、艾溪涛、郭鹏、马永成、赵建海、张广超、
4、靳海晓、祝君健、宋成玺、车刚、刘发瑶、星敏、杜中炜、马春光、吴晶、余博文、张海东、夏娟娟、许生春、徐铭、陈浩、蒋丹艳、马海萍、杨志刚、王元甲、王永顺、赵金华、徐守彪、梁达、任宁成、薛恩强、陈露、马志秀、安彩花。本文件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实施。DB 63/T 23022024 1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场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和要求、组织管理、场所启用准备、隔离期间管理、阴性人员解除隔离管理、阳性感染者转运管理及结束任务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管
5、理。传染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性疾病防控和管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WS/T 311-2023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 694-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 WS/T 697-2020
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我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3.2 隔离人员 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包括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经流行病学判定可能存在病原暴露风险的人员。3.3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期间作为隔离人员医学观察和集中管理的特定场所。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馆、展览馆、学校、宾馆、酒店等临时改造的场所,以及新建造的方舱、帐篷等场所。3.4 清洁区 DB 63/T 23022024 2 场所内不易受到病原体污染,隔离人员不应进入的区域。来源:WS/T 311-2023,3.10,有修改 3.5 污染区 场所内可能存在病原体污染,隔离人员居住生活的区域,以及织物清洗消毒、医疗废物暂存等区域。来源:WS/T 311-2023,3.12,有修改 3.6 潜在污染区 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的缓冲区域,隔离人员不应进入的区域。来源:WS/T 311-202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