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乙方: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及义务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定点车辆信息请附表)。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在乙方登记备案的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维修单中须注明车牌号码、驾驶员签字确认当次的结算单。3、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4、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5、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
2、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6、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二、乙方责任及义务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搞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免费 24 小时施救;在外
3、地抛锚,施救费用按成本价(油费、路费和100 元/台/日的司机补助)由甲方承担。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三、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四、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五、收费标准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六、材料提供方式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七、质量保证期限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 10 日或 20_公里;二级维护 30 日或5000 公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100 日或
4、 20000 公里(以先到为准)。八、验收标准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九、结算方式及期限1、实行定时结算,即每月 15 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十、协议的修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十一、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十二、协议期限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