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建筑业企业或燃气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
2、响致使建筑业企业或燃气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或燃气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建筑业企业或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六条 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工办、安监站、燃气管理科等职能部门应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制,定期组织对主管范围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属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第七条 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发出整改或停工(停业)通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结束后,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回复或复工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应在 2 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责令继续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由住建局向区管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或燃气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3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经住建局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核实,对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由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