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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执法检查表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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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林田 文档编号:346875 上传时间:2024-09-0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4.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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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执法检查表执法检查单位(盖章)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地址行业类别序号序号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项目执法参考依据(部分)执法参考依据(部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1应健全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2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应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应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或及时更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

3、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3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4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5未对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含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教育培训合格或应持特种作业证而未持证即上岗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5、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6作业前未开展安全交底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再确认工作即开始作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6、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97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8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擅自脱岗、职责不清或不具备履责能力。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9未制定科学有效应急方案、备齐应急物资和器材,未开展防盲目施救教育培训即开始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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