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序序号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备注备注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 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符合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 号第三条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符合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 号第三条3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2、要求。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8 条4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15 条5使用压力容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搞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16 条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3、117 条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部分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18 条8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基本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19 条9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20 条10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
4、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30 条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11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 登记。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31 条12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 140 条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
5、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1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
6、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1 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1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2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21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号)第四十三条22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气瓶充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