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制度一:劳动纪律制度一: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考勤管理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考勤员应予每月 1 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第三条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第四条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其方案在
2、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第五条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第六条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第七条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第八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 15 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 15 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第九条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
3、间不得超过 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 15 分钟的;(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 1 小时的;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 5 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 10 点;(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
4、达 6 次,或累计时间超过 1 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3)擅自离岗在 15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 5 点;15-30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 10 点;30-60 分钟的,每次扣除 20 点。(4)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 40 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 80 点;(5)当月旷工累计 3 日,全年旷工累计 10 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6)当月旷工累计 5 日,全年旷工累计 15 日的,予以辞退。(7)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准,可记嘉奖一次(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 10 点;当月超过 4 次,记警告处分一次。(9)员工刁难考勤人员
5、,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10)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请假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十五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 15 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第十六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根据实际情况)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停
6、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病假的批准权限为:(1)病假 1 日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报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备案;(2)病假 3 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3)病假少于 30 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4)病假累计超过 30 日,由总经理批准。第十八条 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第十九条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1)事假 1 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2)事假 3 日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事假少于 5 日,由总经理批准;(4)原则上,当年事假不超过 7 日。否则,应予以停职。第二十条 有下列缘由之一的,可申请公假:(1)行使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 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时;(6)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7)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