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相关方。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安全科负责制定完善本办法,并代表公司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相关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设备仪 表安装调试合同、劳动合同、设备搬运合同时,应将合同送安全科进行安全评审。第六条 安全科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关方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
2、三章 管理内容第七条 外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外来学习人员(包括来厂 培训人员、委培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教育。第八条 短期外来服务人员,接待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学习“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告知书”16 条的内容(见附件 1)。第九条 外来工作人员,接待部门应要求其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并 对其进行相应的部门、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第十条 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或人员)应向其宣传公司相关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第四章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 作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质。第十二条
3、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施工安全协议书”(见附件2)作 为合同附件,并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第十三条 乙方进入公司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到办公室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见附表 1)。(二)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送交甲方安全科核查。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一)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 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 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 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 消防安
4、全科门办理审批手续。(三)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必须通知设备安全科门动 力调度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五)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 护措施。(六)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 时线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 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有必要时应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 火审批手续。(七)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技安人员、消 防管理人员和工会安全生产监督
5、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的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八)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抢救伤员外,要立即报告甲 方安全科,保护好现场。(九)施工(作业)结束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把施工(作业)现 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五条 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一)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安 全可靠、有效。(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检 定合格证。(三)构件和杆、板、网等原料、辅具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 用残、次或老化的物品(件)。(四)凡露天安置的机械设备、设施,必
6、须有防雨淋装置,电气设施绝缘防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装置应安全可靠。第五章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发包、出租时一定要规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以下称为乙 方)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或设备的安全状况不符合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 要求时不得发包或出租。第十七条 发包或出租前,负责发包或出租的部门必须组织安全科、生产科进行安全评审(见附表 3),未经安全评审,不得发包、出租。第十八条 在签订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合同时,应将“发 包、出租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见附件3)。第六章 奖 惩第十九条 安全科负责考核。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相关方”:就是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或受其影响的 个人或团体。包括:股东、供货方、分包方、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安全与 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客户等。(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指:谁接待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就 是执行和落实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告知书1、进入公司区域人员只允许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