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CCS B 4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7132024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 B)的制作及 应用技术规范 2024-07-26 发布 2024-10-2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713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本文件由河南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N/TC 3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北京农信通科技有
2、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家鹏、刘凡、骆双庆、孟伟、金喜新、刘海强、朱进华、董俊伟、李峥、刘洋、马文涛、张栓玲、李杰如、吕婧玉、周小娟、贾广敏、陈海涛、班曼曼、张志帅、黄飞翔、于翔、蔡永超、张婷婷、郭杨帆、宋书仙、梁旭、李正、李萌、李永翰、徐霄妍、王涛、田晓峰。DB41/T 27132024 1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 B)的制作及 应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制作和应用的信息录入、养殖管理、检疫申报、现场检疫、证明制作、证明使用、号段管理、档案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的制作及应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
3、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规程.202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动物检疫证明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标示货主申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证明。3.2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出具的以二维码为信息储存和传递媒介,和普通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3 动物检疫证明(动物
4、 B)在省域范围内进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需要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4 动物承运人 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从事动物承运的单位或个人。4 信息录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管理员设置分省、市、县三级,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管理员负责本4.1 层级各类用户的信息录入,并对下一级管理员账户分配、权限等进行管理,其中一线官方兽医电子出证用户由省级直接进行管理。DB41/T 27132024 2 动物承运人由县级管理员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中,按页面设定字段,逐项录入经本辖区备案的4.2 动物承运单位或个人信息。养殖场
5、户通过“豫牧通”手机 APP 完成注册备案,县级管理员对辖区内注册用户进行审核。4.3 5 养殖管理 养殖场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户应由村防疫员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建立电子养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存栏信息、补栏信息、出栏信息、免疫信息和耳标应用信息等。6 检疫申报 养殖档案完善的养殖场户通过“豫牧通”手机 APP 填写检疫申报信息,官方兽医通过河南智慧兽6.1 医云平台或“豫牧通”手机 APP 查看检疫申报信息和电子养殖档案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填写理由,系统将受理情况反馈给养殖场户。尚未受理的检疫申报,可以由养殖场户
6、撤回。已经受理的检疫申报,发现错误的,由官方兽医退6.2 回。7 现场检疫 受理申报后,官方兽医或其指定的协检人员,按照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7.1 按“豫牧通”手机 APP 系统引导设置填写检疫记录单。7.2 上传 3 张以上现场检疫照片。第 1 张:车头侧 45角拍照,车牌照显示清晰;第 2 张:带畜禽的7.3 车身侧面整体照;第 3 张:车内动物个体照,家畜要显示佩戴的耳标号码。8 证明制作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 B)由官方兽医按照系统设置出具,样式见附录 A。8.1 通过“豫牧通”手机 APP 出证的,在打印页面点击“电子检疫证”按钮,弹出二维码检疫证明,8.2 完成出证。通过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电脑端出证的,打开“检疫证明列表”,点击未打印状态下的检疫证明8.3 中的“预览”按钮,在弹出的检疫证明框里点击“电子检疫证”按钮,完成出证。9 证明使用 信息调取 9.1 9.1.1 动物承运人下载安装“豫牧通”手机 APP(承运人版),绑定车牌或手机号码,自动获得该承运车辆的动物检疫证明列表。9.1.2 点击单个动物检疫证明,弹出相关信息和二维码,用于审核查验。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