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使用规则(GB16179-1996)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场所。第三条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四条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需安全警示标志由各生产单位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向安环部提交需求计划,由安环部负责审批,并报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第五条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与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
2、理,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第六条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1、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2、警示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3、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4、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第七条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1、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
3、的,其标志设置位置应在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因素、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以及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公共场所和公司矿区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2、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井下安全警示标志应使用反光材料制作。4、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5、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井下标志设置高度应不易被车辆碰挂。第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3、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工杆上。第九条考核办法:1、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共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加以制止。2、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洁净不得损坏。3、各单位安全警示标志有损坏时,应及时告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将组织对其进行修复或更换。4、对于人为故意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视为“三违”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教育。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