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员工奖惩制度(一)企业员工奖惩制度(一)1.总则(1)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3)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责任制考核为辅的原则。(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的全体职工
2、。2.奖励(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绩效的。在生产、服务、工程建设、用户发展、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效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2
3、)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3)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公司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人民政府或公司主管部门决定。(4)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上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3.处分(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责任制考核: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
4、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本公司职工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2)对职工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降级,撤职
5、,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责任制考核。(4)职工旷工给予以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3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5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10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20 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给予除名处分。(5)对职工行政处分的报批手续很审批权限: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由各单位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职工给予除名、留用查看处分,
6、由各单位做出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公司经理批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总经理提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公司主管部门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6)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 12 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7)给予职工降级处分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8)对职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金额由跟单位制定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基层职代会通过),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9)对于有第(1)项、第(3)项和第(4)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10)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其中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