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煤矿公司煤矿公司目目录录一、矿长岗位责任制二、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四、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五、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六、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七、探放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八、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制九、测量工岗位责任制十、绘图员岗位责任制十一、储量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十二、地测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十三、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十四、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十五、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十六、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十七、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十八、地测防治水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十九、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二十、设备和工具的
2、使用、保管、发放制度11一、矿长岗位责任制一、矿长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防治水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防治水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防治水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 3 条建立、健全符合防治水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 4 条保证煤矿的防治水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
3、位、使用适当。第 5 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第 6 条积极推广防治水新技术,开展防治水科研攻关第 7 条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 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防治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水害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12分或罚款处罚。第 2
4、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 3 条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4 条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5、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5 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水害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 6 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防治水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治水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13领导责任。第 7 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
6、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8 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9 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未组织编写年度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不能够充分保证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二二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2 条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第 3 条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