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办事处抢险救灾工作,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办事处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干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风灾、冰雹灾、病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第二章 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2.1 灾害预警根据气象、水务、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发出的预警
2、,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干旱、风灾、雪灾、冰雹灾、地震预警以县气象局发布为准;洪涝灾害预警以县水务局发布为准;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预警以县林业局发布为准;农作物病虫害预警以县农业局发布为准;地质灾害预警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为准。-2-2.2 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办事处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半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灾情初步情况。(一)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需要解决的问题。(
3、二)报告程序1灾情初报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办事处在灾害发生半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初步灾情。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实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有事报事情,无事报平安)。办事处在每日 10 时前将前 24 小时的灾情及救援处置情况书面报县应急办。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办事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书面报告县应急办。第三章第三章 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3.1 灾害等级划分(一)气象灾害-3-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1)特大暴雨、大范围长时间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 4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 人(含
4、3 人)以上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30 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重大气象灾害(1)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 1 人(含 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或 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干热风、暴雪、大雾、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 10 小时以上。(二)地震灾害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含 30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
5、总值 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境内 6.0 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邻近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境内 5.05.9 级地震,发生在邻近其他地区 6.56.9 级地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4-下死亡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震。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境内 4.54.9 级地震,发生在邻近其他地区 6.06.4 级地震,造成 20 人(含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震。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境内 4.04.4 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 5.05.9 级地震,造成 20 人
6、以下死亡或造成 5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震。(三)水旱灾害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中型水库发生垮坝;(3)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中断 24 小时以上,县道中断 48 小时以上仍无法恢复通行;2重大水旱灾害(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3)中型水库发生危及枢纽安全的严重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4)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中断 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发生特大干旱。-5-(四)森林火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办事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直接威胁办事处、社区居民以及重要设施安全;2可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依靠本地力量难以扑灭,火势难以得到有效控制;4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五)生物灾害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特别重大、重大生物灾害。1农业灾害(1)农业特别重大生物灾害(级)农业生物灾害名称发生程度(级)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达到大发生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