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
2、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4-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完善城镇交通网络建设,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县价格、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有关车辆
3、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社会资本(除县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
4、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5-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四)其它具有自然垄
5、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一)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1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露天停车场、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面)停车库、地下(室内)停车场、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六种类型。2车辆车型:-6-(1)机动车:分为小型汽车(12 座以下或 1 吨以下),中型汽车(13 座至 24 座或 1 至 5 吨),大型汽车(25 座以上或 5 吨以上),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2)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二)实行政府定
6、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指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次。车辆进入收费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 30 分钟(含 30 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时段后,临时性停放收费设置起始收费时段和起始收费最高标准,之后设递增收费时段和递增收费时段最高收费标准。车辆停放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连续停放 24 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每次超出 24 小时后,重新按照计费周期计费时段进行递增收费。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7-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