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1/2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科研、研究生教学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 20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28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科研、研究生教学的实验场所,是进行科研、研究生教学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反映我校科研、研究生教学及管理水
2、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2/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第四条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
3、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第五条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二章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六条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
4、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3/21第七条第七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第八条第八条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5、各涉辐单位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 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第九条第九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6、2)4/21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十条第十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水电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二)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