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办法第 一 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金安全2008193号)第11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直属的外委施工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工程中标单位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1 星期内向华泰龙公司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2、金,其标准为:年工程额(或其他项目合同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下的工程,按项目合同总额10%的标准足额缴纳;年工程额(或其他项目合同总额)在500万元至1250万的工程,按60万元标准足额缴纳;年工程额(或其他项目合同总额)超过1250万元的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前项基础上按不低于超过部分的4%累加。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2(一)风险抵押金由外委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及公司财务部核定下达。(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外委施工单位
3、必须在华泰龙公司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及财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六条外委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主要用于外委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第七条外委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事故发生单位负担,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施工单位向健康安全环保部及财务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由华泰龙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及财
4、务部共同负责。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3全事故或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并且工程未竣工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如果生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华泰龙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及财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工程施工公司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施工公司;若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合同期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发生一般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减风险抵押金30%。扣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凡是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应在接到核定通知送达后1周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乙方工程合同终止后,工程现场安全设施必须通过上级安监部门、甲方、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3个月之内足额返还风险抵押金。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零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