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四条第四条: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五条第五条:生产部负责制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车间断路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第七条:车间负责检维修作业时的工艺技术管
2、理工作,会同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并对断路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断路作业按施工方案进行。第八条第八条:车间是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断路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车间主任对本车间断路作业安全全面负责:1、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2、开展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会同承包商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4、对承包商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5、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车间不得允许未与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第三章:作业职责第三章:作业职责第九条:第九条:断路作业负责人由承包商的
3、项目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1、会同车间办理作业证并对断路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断路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断路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断路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断路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条:第十条:作业车间负责人由车间主任担任,其职责为:1、对断路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断路安全措施;2、对作业证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3、对作业证进行检查,作业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制止断路作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监护人员的职责: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最终确认人,由车间安全员和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共同担任,其职
4、责为:1、共同对断路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编制作业证并签字确认;2、逐项检查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进行断路作业;3、负责断路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土人停止断路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消除隐患;4、负责施工现场区域的隔离和防护;5、对施工现场规范管理、文明施工;6、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7、在断路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断路作业人由承包商的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时
5、不得进行断路作业;3、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点;4、作业中出现异常或感到不适,应立即向监护人报警并迅速撤离;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断路作业审批人断路作业应有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会签、生产管部部设备负责人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断路作业安全要求: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
6、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 h、夜间不超过 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电压;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d)应能发出至少自 150 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第五章:作业证管理第五章:作业证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作业证办理1、断路作业前,由车间安全员会同断路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