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瓶的使用,减少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包含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
2、容器。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相关二级单位对实验室气瓶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二级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负责组织和监督二级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第六条第六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气瓶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根据气瓶使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
3、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七条第七条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负责气瓶在本实验室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做好气瓶使用台帐管理和安全相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气瓶安全相关的工作。第三章采购与运输第三章采购与运输第九条第九条气瓶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我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并做好备案手续。充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危险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
4、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的采购管理方式执行。实验室所有气瓶采购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第十条气瓶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采购单位应与气瓶销售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对气瓶的装卸、搬运、充装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一条气瓶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气瓶入校前应填写实验室危险品运输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运输。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对实验气瓶进行验收,并建立气瓶采购台帐。对于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对于未粘帖符合安
5、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检定标识等的气瓶,应拒绝接收。第十三条 装卸、搬运、充装气瓶时,采购单位应做好全程监督、指导工作,防止操作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装卸、搬运、充装气瓶。第十四条气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在搬动气瓶时不可将气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气瓶通常应使用专用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第四章储存和使用第四章储存和使用第
6、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配置必要的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做好区域和气瓶使用状态标识。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大量气瓶。第十六条 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第十七条有毒气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在一定空间内,当充装惰性气体、液氮或二氧化碳等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第十八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第十九条气体管线应选择合适的材质,排列分布整齐有序,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实验室应优化安全供气方式,对于使用气瓶较多的实验室,应优先设置外接气源,建设规范的气瓶集中管理用房。气体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