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和铁路机车使用的气瓶)。第三条气瓶充装人员应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必
2、须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二章充装前的检查和处理第五条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3.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
3、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6.气瓶是否是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4.有报
4、废标志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8.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9.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第七条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哨中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否应查明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八条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按第9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第九条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
5、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第十条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查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第十一条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方可充气。第十二条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第三章充装第十三条液化气体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第十四条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
6、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第十五条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1.乙烯中的氧含量2%(接体积计,下同);2.其他易燃气体中氧含量4%。第十六条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第十七条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声响;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6.永久气体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