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城镇燃气安全涉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辨
2、识、认定城镇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使用人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第四条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四款,
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落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五款,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照制度落实的;【依据】*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和单位燃气用
5、户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经营和用气安全。(六)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或未落实审批程序的;【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1.1条: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并应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标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七)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含灶、管、阀)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落实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七款,燃气经
6、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3.2条: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未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3.3条: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三)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制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2.5条: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