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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5·1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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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51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15 日 9 时 43 分,位于坪地街道怡心社区吉祥 2 路 4 号白石塘工业区内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门前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及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15 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区监察委、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和坪地街道办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刘少文担任,副组长由区安监局副局长高健和区监察委派驻六组陈夫民担任。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睢县荣源运输

2、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4日;住所:睢县产业聚集区中央大街北段东侧;注册资金:5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杨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5672635736;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商字411408003010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二)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20日;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二路 4 号白石塘工业区海磊鑫厂房后座一楼;注册资金:50 万元;法定代表人:袁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226193;经营范围:玻璃制品、汽车玻

3、璃、汽车零配件的购销。(三)荣发明,男,汉族,46 岁,河南郑州人,身份证号码:412325*2733,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办事处负责人。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经过2018 年 5 月 14 日上午,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办事处负责人荣发明安排司机雷明亮 5 月 15 日出车运送玻璃到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5 月 15 日早上,雷明亮驾驶粤 SCO787 货车运送玻璃到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卸货,卸完玻璃后,雷明亮独自一人回收固定玻璃使用的铁架(铁架尺寸为246cm56cm121cm,重约 69 公斤)。雷明亮徒手将一个铁架抬起叠放到另一个

4、铁架上后再反复调整两个铁架的相对位置,以对齐码放,然后使用手动叉车将码放好的两层铁架运到货车上。9 时 43 分左右,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叶小平听到路边司机不停地按喇叭,就出厂查看情况,发现雷明亮被铁架压在下面。叶小平马上呼叫其他工友一起把铁架抬开,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到场后现场抢救约 20 分钟,确认雷明亮死亡。(二)善后处理情况死者雷明亮,男,汉族,年龄 45 岁,湖南省郴州人,身份证号码:432821*0615,为车辆粤 SCO787 司机。2018 年 4 月 17 日,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共计 67 万元人民币,该起

5、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18 年 5 月 15 日 9 时 43 分左右,深圳市连丰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发现雷明亮被压在固定玻璃的铁架下,立即拨打 110 报警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到场后现场抢救约 20 分钟,确认雷明亮死亡。10 时 50 分左右,区安监局接区总值班室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处理,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市安监局和区总值班室。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雷明亮危险作业,在码放双层铁架调整铁架对角位置时,上层铁架失稳倾覆翻转将雷明亮带倒,由于铁架下冲力较大致其颈部遭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死亡。(二)间

6、接原因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司机装卸货物特别是较大较重货物的安全知识、作业要点进行培训;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回收铁架作业的安全隐患;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没有制定回收铁架作业的正确操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三)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事故是一起因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一)死者雷明亮危险作业,对码放铁架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冒险单独一人进行操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二)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三)睢县荣源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办事处负责人荣发明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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