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赤坳三河村 48 号“11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2 日 13 时 20 分左右,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赤坳三河村 48 号的私人住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人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经坪山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赤坳三河村 48 号“11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陆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马峦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刘毓华担任,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群团工作部)、坪山公安分局及马峦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
2、,并邀请坪山检察院派员参加,现调查组已完成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个人基本情况位成志,男,35 岁,身份证号:4127261982*6812,河南郸城县人,自带小型载货车,个体承揽货物运输业务。小型载货车基本信息:车牌号豫 P3DXX8,黑豹牌,HF型,灰色,柴油汽车,车辆识别代码 LKHN22H24AC500700,排量为 1809mL,总质量 2490kg,初次登记日期为 2010 年02 月 23 日,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1.深圳市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家乐园建材市场 20 号,主要负责人刘某龙,男,39岁,身
3、份证号码:4221231979*3512。2.江某宇,男,广东省深圳市人,身份证号:4403071972*6611,系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赤坳三河村 48 号私人住宅业主。(三)事故相关情况经查,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赤坳三河村 48 号私人住宅业主江征宇购买木材原料后,请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为其做楼梯木板加工,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将木料加工完成后,剩余 10 块木料。业主江某宇要求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安排车辆将剩余木料运回,并答应支付运输费 150 元。(四)监察部门调查情况事故发生后,区纪委(区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1
4、12”事故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调取相关资料,仔细核对事故相关资料,暂未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方面存在明显违纪违规行为。二、事故发生经过11 月 2 日中午,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负责人刘某龙联系为其经常拉货的位成志运送加工后的剩余木料到坪山区马峦街道江铃社区赤坳三河村 48 号私人住宅,运费由业主江某宇支付。位成志于中午 12 时左右驾驶自带的小型载货车(限重 0.6 吨,栏板高度 0.5 米)将 10 块木料(长 4米,宽 0.4 米,每块重约 200 斤)送往业主江某宇家,并于当天 13 点 20 分左右到达目的地,江某宇安排两名工人黄鸿伟和蔡亦夫帮忙搬运木料
5、,在卸载木料过程中,位成志在车上自行剪断固定木料的铁丝,突然位成志与木料一同从车辆左侧滑落,木料将位成志压倒,致其头部受伤。黄某伟和蔡某夫立即将木料移开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随后赶到的 120 急救车将位成志送到坪山人民医院抢救,当天 14 时 30 分左右,位成志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及 110报警电话。20 分钟后,120 救护车抵达现场对死者进行了救治,随后,公安民警和安监部门、辖区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抵达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经法医鉴定,位成志死因系重物砸伤所致,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物体打击死亡事故。四、事故原因和事故
6、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司机位成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剪断固定木材原料的铁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负责人刘某龙将木料运输业务发包给无道路营运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位成志(个体)。(2)位成志个体承揽货物运输业务,无道路营运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二)事故性质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发包、承包个人无合法营运资质、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一)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位成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剪断固定木材原料的铁丝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将木料运输业务发包给未取得合法运输资质的个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