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溪县“10.28”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7 点左右,福建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梓口坊水电站厂区内废旧物资吊装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造成 1 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县政府关于授权县安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的批复,县安监局等有关单位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集体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2、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的基本情况(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为三明市三元区森达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注册资本 100 万元,法人代表为林元森。公司主要从事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厂品、矿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经营活动。2018 年 10 月 15 日,废品收购个体户吴日友、刘铭湖以挂靠三明市三元区森达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 59.9 万元的价格竞拍获得福建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旧物品的所有权。10 月23 日,双方签订了废旧物品移交协议,协议约定,废旧物品在吊装搬运过程中
3、的安全工作由三明市三元区森达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现场应服从福建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安排。(二)事故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具体死亡人员名单如下:庄明宝,男,51 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系闽G552*货车车主及驾驶员。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8 年 10 月 28 日 13 时许,吴日友、刘铭湖雇佣闽G5
4、52*货车(驾驶员庄明宝)、闽 G261*汽车起重机(驾驶员罗斌,未随车配置劳动安全监察员)及三位工人(林传兴、周坤新、胡汉勇)进入福建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梓口坊水电站吊装废旧物品。其中,林传兴在货车车厢上负责信号指挥、物品摆放及钢丝绳、吊带的松绑工作,周坤新、胡汉勇在场地上负责物品整理、钢丝绳及吊带的捆绑工作。约 16 时许,场地上的大件物品已基本吊装完毕,车厢里堆满了货物,部分货物的高度已超过车厢挡板(挡板约 80 厘米高)。根据刘铭湖安排,起重机驾驶员罗斌将重约 1 吨的废旧机床吊装放置在货车左后方靠近车厢挡板处的一件废旧物品上,机床因重心不稳向车厢外倾斜。林传兴因此向庄明宝建议
5、将机床调整位置摆放,但庄明宝认为没关系,用紧绳器加固一下就可以。此后,庄明宝一直在车厢上协助林传兴摆放物品。16 时 50 分左右,庄明宝在从车厢左后侧机床摆放处下车过程中,与重心不稳的机床一同坠落至地面,并被机床压住身体右半部。(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起重机驾驶员罗斌,工人林传兴、周坤新、胡汉勇,雇主吴日友、刘铭湖,梓口坊水电站副站长叶庆荣等人立即展开施救,大家合力将机床扶正,将庄明宝移到安全区域,并拨打 120、110 电话。17 时 50 分左右,明溪县 120 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诊断,庄明宝因伤势过重已死亡。事后三明市三元区森达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吴日友、刘铭湖已先
6、期支付 30 万元善后处置费。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死者庒明宝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吊装作业现场,违规冒险作业,未佩戴有效的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4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吊装上车的物品超高堆置、摆放不稳是直接导致了本起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三明市三元区森达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配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起重机驾驶员罗斌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未按规定配置劳动安全监察员。3.福建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监管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按规定指派安全管理人员对辖区内作业现场的安全进行管理与协调。(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福建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梓口坊水电站“10.28”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庄明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