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化城南“3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24 年 3 月 8 日 14 时 14 分许,刘某某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 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国道 356 线 437 公里+630 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 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 3 月 8 日 14 时 45 分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宁化县人民政府成立了
2、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宁化县应急管理局、宁化县公安局、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宁化县总工会、城南镇人民政府、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并特邀宁化县纪委监委代表全程参与。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调取有关证件和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宁化城南“3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其驾驶的车辆超载且
3、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前方车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车辆人员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车辆人员概况1.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11日,经营状态为开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75712,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登记机关: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直坑公路港园区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煤炭、五金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农畜产品、计算机及辅材销售。(
4、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 年 4 月 25 日取得清流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明字 350423*号,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目前共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10辆、挂车 11 辆。2.2.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情况(1)闽 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汕德卡牌,发动机号:210417*,车辆识别代号:LZZ7CLWC8MC*,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直坑公路港园区内,检验有效期止:2024 年 6
5、 月 30 日,实际使用人:刘某某,该车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车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闽 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广九州牌,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5MO*,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直坑公路港园区内,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 6 月 30 日,实际使用人:刘某某。(3)闽 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类型: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隆鑫牌,发动机编号:无,车辆识别号:无,实际使用人:张某某,该
6、车无保险,属其新购买。3.3.驾驶人情况驾驶人情况(1)闽 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 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事故发生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26 年 8 月 15 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2)闽 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男,1965 年 6 月 6 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事故发生时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有效期限: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0 月30 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2020 年 12月 3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 日。经统计,2022 年 1 月至 2024年 3 月 7 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 10 辆、挂车 11 辆)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