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朝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5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5 月 1 日 17 时 30 分,湖南朝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湘 AZ7400 重型自卸货车从同升街道中建璟和城建设工地驶出时,与横过工地大门的门卫彭习安相撞,造成门卫彭习安死亡。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 5 月 11 日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93 号令)、长沙市雨花区生产安全事故每案必查制度(雨政办发201657 号)的规定,研究决定组成雨花区“5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为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区城建局、区城
2、管局、同升街道办事处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向区委监察委报告了相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将有关物证送鉴定中心进行了专业鉴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相关基本情况(一)湖南朝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肇事重型自卸货车湘 AZ7400 所有人,该公司于 2018年 10 月 19 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成立,登记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暮云新村高家冲组 308 号房,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
3、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1PW217,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梁光伟,身份证号码 43112719881025xxxx。经营范围为渣土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联合运输代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二)重型自卸货车湘 AZ7400 基本情况事故车辆湘 AZ7400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湖南朝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架号LZZPELNDOHJ084419,发动机号 1616E041443,总质量 25000千克,整备质量 12430 千克,核载量 12440 千克,实载 0千克,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4、2020 年 8 月,交强险保单号80507219430111005906,并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保额壹佰万元整。(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1.廖聪文,男,重型自卸货车湘 AZ7400 驾驶员,身份证号码 43102619820302xxxx,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汝城县集龙乡集龙村,准驾车型 B2。2.彭习安,男,身份证号码 43232619640504xxxx,未婚,家庭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金鸡村。2019 年 8 月至事发当日在中建璟和城建设工地担任保安,于本次事故中死亡。(四)湖南朝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湖南朝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5、 15 日成立了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光伟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部,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但未根据公司所承接的业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配套制定项目工地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安排专人负责进出工地的安全指挥工作;公司制定了 2020 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法定代表人梁
6、光伟没有严格按教育计划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情况采用口头提醒,未组织巡查检查,未对驾驶员的违规驾驶严格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五)事故相关技术鉴定情况1.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 AZ7400 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 145 号)鉴定意见为湘 AZ7400 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部(前保险杠左侧、前进气格栅左侧)的擦蹭痕迹符合与相应离地高度的柔性客体(如人体)相互作用后形成。2.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彭习安死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文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 159号)鉴定意见为死者彭习安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六)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廖聪文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出工地大门上仙岭路时,越双黄实线左转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