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府路“8.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08 月 19 日 20 时 15 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发生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长沙 0508528 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冀文科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93 号令)的规定,研究决定成立雨花区湘府路“8.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为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东山街道办事处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并向区委监察委报告了相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技
2、术分析,将有关物证送鉴定中心进行了专业鉴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相关基本情况(一)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基本情况通过交警部门对查询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证所有人登记情况查询,该车的所有人为陶晓艳,并通过交通运输部门查询该车辆运输许可证办理情况,显示该车为陶晓艳个人所有,通过调查了解陶晓艳,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现住 xxxxxxxxxxx。(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湘 AA77
3、63 基本情况事故车辆湘 AA77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事发时车辆性能完好,保险信息:投保湖南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三责险保额 100 万。事发时为运送混凝土完毕后去天山水泥厂的途中,车辆为空载状态。(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1.朱红卫,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湘 AA7763 驾驶员,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 xxxxxxxxxxx,现住 xxxxxxxxxxx,准驾车型 B2。经查,朱红卫在案发前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冀文科,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
4、,户籍所在地为 xxxxxxxxxxx,驾驶长沙 0508528 号牌两轮电动车。(四)事故相关技术鉴定情况1.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 331 号)鉴定意见为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保险杠右侧检见得碰撞刮擦痕迹符合与长沙0508528 两轮电动车(车架尾号数:02292)尾箱左后部受损痕迹处碰撞接触形成;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侧底部(右前轮、右前部转向拉杆、右前减震钢板前部、前工字梁右侧)检见的刮擦痕迹及血液、疑似人体组织物质附着符合与柔性客体(如人体)相互作用形成。2
5、.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冀文科死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文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331 号)鉴定意见为死者冀文科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部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3.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2047 号检验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证实:经检验,朱红卫血液中未检出乙醇。4、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2048 号检验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证实:经检验,冀文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五)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情况经雨花区交警大队认定(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111120200000121):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朱
6、红卫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未让直行车且逆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冀文科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二、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及伤亡情况2020 年 08 月 19 日 20 时 15 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花侯路口,朱红卫驾驶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花侯路口由西往北左转之后,再由南往东右转逆向行驶进入湘府路由东往西的车道,恰遇冀文科驾驶长沙 0508528 号牌两轮电动车在该路口沿湘府路由西往北左转后上花侯路再由南往北行驶。发生湘 AA7763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右侧与长沙 0508528 号牌两轮电动车尾箱左后部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冀文科倒地后被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冀文科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员朱红卫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淡薄。经交警部门查询,该车近三年内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驾驶员朱红卫在安全驾驶方面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此次为节省路程,采取逆向行驶,且未进行安全观察,在逆向行驶前的转弯过程中未能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发现冀文科所骑行的电动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冀文科安全意识淡薄,骑行电动车时,未能与重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