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2024 年 1 月 29 日 20 时 13 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起火,一楼和二楼部分区域过火,该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过火面积约 12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672041.66元(其中商户损失 481641.66 元,公共区域损失 190400元)。该起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敏感节点,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网络上酝酿出一定负面舆情,引起市委市政府关注,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组,责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经综
2、合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桂阳县商贸城于 1998 年建成并开市,是我县最大的综合市场,占地面积 54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7420 平方米,分 A、B、C 三栋大楼,A 栋 1-4 层营业,B、C 栋 1-3 层营业。现配备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 年 1 月 29 日 20 时 13 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发生火灾;20 时 44 分,桂阳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桂阳县蔡伦路的商贸城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商贸城一楼 4 个商铺、二楼 3 个
3、商铺内商品及室内外装修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约 120 平方米,同时 70 户商户业主申报存在不同程度水渍、烟熏受损,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 672041.66 元,属一般火灾事故。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一)起火原因。经现场走访调查及视频分析,判定起火原因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 11 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二)火灾发展。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 11 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因相邻一楼农贸区南侧内部走道周边堆放可燃杂物,导致火灾发生后向周边蔓延;同时消控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及时报警处置。(三)火灾扑救。2024 年 1
4、 月 29 日 20 时 55 分,县消防救援大队 8 车 56 人到达现场,组织力量分别对一楼、二楼着火区域开展内攻扑救;21 时 10 分火势被控制;21 时25 分火势被扑灭。(四)火灾调查。1 月 29 日 22 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1 月 29 日 23 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取内部监控视频予以调查分析;1 月 30 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火灾事故调查 6 名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位于市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 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对张某、李某等 23 人进行了询问谈话;调取了 1 月 29 日县城区内的气象情况记录及1 月 29
5、 日商贸城用电记录。综合判断此次火灾起火原因是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 11 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四、火灾事故成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经调查,张某于 1 月 29 日晚上 18 时 47 分至 18 时 55分将未熄灭的煤炉及第一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李正正于 19 时 14 分将第二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煤炉内火源是本次火灾的引火源,遮阳伞被引燃是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直接原因;张某、李某二人行为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负有事故主要责任。(二)间接原因1、经调查,A-171 号、A-1136 号两个商铺业主,均存在占用通道堆放易燃可燃杂物(货物)情况
6、,致使火灾向周边蔓延扩大,负有一定事故责任。2、经调查,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事故责任。五、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一)单位管理情况。2022 年至今桂阳商贸城由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安全管理、保卫巡逻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桂阳商贸城市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共 19 名员工,根据该公司值班制度安排,1 月 29 日晚,消控室值班人员为何某、史某两人,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未及时发现控制室报警信号致使火灾发展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2021)5.6.4“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执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二)部门履职情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