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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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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南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2月3日21时32分,江南区江南大道宏德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的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函2019174号)和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府发200731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局、交警五大队、江南街道办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江南

2、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城区监委对监管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及事故调查廉政情况进行监督。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05120190000310号)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和综合分析讨论等调查程序,进一步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及其它事项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涉及单位及相关行业监管单位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当事人及涉事单位基本概况1.许光杰(死者),两轮电动车驾驶员,男,6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

3、11,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号。2.胡志威,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桂AQ3806)驾驶员,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7,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号。3.农德威,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桂AQ3806)车主,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4,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号。4.广西冠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关,成立日期2012年5月22日,注册地址南宁市秀厢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6861062F,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图文制作,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方案

4、写作,旅游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二、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关系情况1.广西冠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型自卸货车(桂AQ3806)的车主农德威签订有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即挂靠合同),为挂靠关系,合同期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2.肇事车辆(桂AQ3806)挂靠在广西冠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后,日常运输工作(驾车)由车主农德威所聘请的驾驶员胡志威完成(双方没有签聘用合同)。3.广西冠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其挂靠车辆的车主及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置情况2019年12月3日21时32分,胡志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桂AQ3806)沿江南大道南侧车道由

5、江南大道乐村路口方向往江南大道中兴桥底方向行驶,许光杰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南宁RA703)沿江南大道北侧车道由江南大道中兴桥底方向往江南大道乐村路口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江南大道宏德路口处,许光杰驾车实施左转时,未让直行车辆(桂AQ3806)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许光杰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接报后,南宁市交警五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交通疏导及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后经检测,许光杰个人在事故发生前呈醉酒状态(动脉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72.5mg/100ml);胡志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桂AQ3806)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行车信号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标志板不合格、后下部防护装置

6、不合格等情形(经认定,该类情形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驶行为(事发时时速约62km/h)。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许光杰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胡志威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间接导致事故发生。(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个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按交通法规规定行车而导致的生产安全(道路运输)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涉及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许光杰: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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