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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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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解了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详细阐述了特种设备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管措施。条例明确了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特种设备,并规定了这些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遵守的规定。该条例强调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同时,条例还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对本

2、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此外,条例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并设立举报制度,确保公众参与监督。第二章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的具体要求,包括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型式试验的要求以及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它不仅涵盖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环节,也涉及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节能要求。此条例特别适用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相关企业。条例明确指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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