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讲解了河北省地方对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的详细规定,旨在有效管理和降低此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水平。文件描述了该标准不仅涵盖了标准范围、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及术语定义,更关键之处在于其详细的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在用和新建两类燃煤锅炉,该标准明确了具体的排放限值,对污染物浓度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分别设定了氮氧化物的监控位置为烟囱或烟道排放口。例如,在用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80mg/Nm,而新建燃煤锅炉的标准更加严格,限定于200mg/Nm。同时,文件还指出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对于容量达到7MW(10t/h)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以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运行并实时上传数据给环保部门,从而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以燃煤为燃料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它覆盖了各种类型的层燃炉与抛煤机炉,并对使用非纯粹传统煤燃料,如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等的锅炉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指导原则。此外,本标准还适用于那些已经完成建造且在标准施行之前获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锅炉,即“在用燃煤锅炉”。另一方面,也涉及到自标准发布后建设的新项目,即“新建燃煤锅炉”的审批及其建成后的管理监督。总之,该标准涉及面广泛,在确保燃煤设施合理应用的同时注重减少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