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 第6部分:公共信用系统地制定了适用于深圳市公共信用领域相关信息的数据元标准,涵盖了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两个层面的信用信息分类及其具体数据元目录。文件明确将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分为九个对象类,包括基础登记类、行政执法类、司法信息类、社会保障类、住房公积金类、公共事业类、运营及财务类、信用评价类及其他类,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则分为八个对象类,覆盖从基本身份登记到各类行为记录如执法、司法及公共服务使用情况等详细内容。文档进一步构建了两类市场主体各自信用信息的层级关系模型,提供统一规范以支撑政务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作为系列标准的一部分,与深圳地方已发布的其他相关数据元规范衔接紧密,确保在不同数据应用间的兼容性和协同效率,并对特定术语进行了界定和引用相关国家或地区标准进行解释。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 第6部分:公共信用适用于深圳市政务部门及相关信息化单位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数据元的标准设计与应用;亦适用于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的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以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等,通过规范化公共信用数据分类和定义,提高跨领域信息交换共享能力并支持科学合理的信用监管与决策。该文档还可指导其他地区政府机构、大数据平台建设者及政策研究人员,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标准化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