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讲解了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未完成隐患整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依法报告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该制度还详细说明了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事故纳入不同层级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如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将被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则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而其他一般责任事故则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此外,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但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将记录期限缩短至半年。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那些可能面临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企业。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的记录标准和管理措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其提供具体的管理和监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