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三、五号井“49”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讲解了2015年4月9日发生于该矿南翼回风井井口的一起运输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55万元。报告描述了事故发生后企业谎报事故时间为“4月9日13时20分”,实际发生时间为当日9时,构成迟报谎报行为。报告阐述了事故调查组的成立过程,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牵头,联合张掖市、山丹县多部门及检察机关共同组成,遵循科学严谨原则查明了事故原因、性质与责任。报告详述了事故单位的历史沿革与产权变更,2000年山丹煤矿破产重组后多次改制,2014年6月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杜彦荣。报告列举了矿井建设手续的办理历程,包括2009
2、年采矿许可证、2010年改扩建批复、2011年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及多次工期延期文件,指出矿井设计含混合提升立井、中央回风立井和事故涉及的南翼回风井。报告揭示了矿井违规复工事实,2013年五号井获批复工但三号井仅允许探放水作业,2015年3月该矿在未通过复工验收情况下擅自组织维修作业。报告强调了安全监管缺位,2015年1月监管部门曾责令三号井停止作业,但事故前5次检查未能有效制止违规行为。报告还原了事故经过,4月9日矿长马红主持召开工作会安排维修任务,未培训人员姜永彬等3人参与作业,姜永彬在南翼回风井口卸料时因安全围栏间隙过大坠井身亡。报告指出直接原因为井口安全围栏与提升口间隙达200毫米,间接原
3、因涉及提升钢丝绳检测过期、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缺失及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报告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揭露企业谎报事故时间、阻挠调查取证等违法行为,最终对实际控制人杜彦荣、矿长马红等9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针对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监管机制提出防范措施。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三、五号井“49”运输事故调查报告适用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矿山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报告对中小型煤矿企业的产权转让与主体责任落实具有警示意义,特别针对存在改制历史、建设手续复杂的矿井提供管理参照。该案例对煤矿复工验收程序执行具有指导价值,警示擅自复工行为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
4、管部门加强复工阶段动态监管。报告揭示的井口安全设施缺陷问题,为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设计、安全防护装置标准制定提供技术参考,适用于矿山机电设备管理与检测检验机构。事故涉及的谎报迟报行为及调查取证受阻情形,对应急管理部门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强化执法权威具有法规实践意义。报告提出的“实际控制人责任追溯”“证照登记与实质管理分离”等认定原则,适用于法律工作者处理安全生产责任纠纷案件。针对安全培训缺失、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该报告可作为煤矿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典型案例教材,适用于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课程开发。报告总结的防范措施对同类矿井完善提升系统闭锁装置、规范物料运输流程、建立矿领导带班实效机制具有直接操作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