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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植物检疫规程DB14T147-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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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植物检疫规程DB14T147-2006讲解了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全过程植物检疫管理要求,旨在防范境外农业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障农业生产与生态安全。该规程明确了引种单位和个人在引进前需提前一个月向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引种地病虫害发生情况及种植区域周边作物布局信息,同时要求在合同中列明我国禁止入境的病虫草害名录。植物检疫机构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完成对拟种植场地的实地考察,决定是否同意引种。对于不同类别的引进物,规程设定了省级审批的限量标准,如粮食作物种子不超过100公斤、经济作物种子500公斤、草坪草和牧草可达1000公斤,果树苗木限100株

2、,木本花卉500株,草本花卉可达5000株(头),超过限量须上报国家级机构审批。引进后必须在指定地块种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转移地点。种植期间,引种单位应配合检疫部门开展不少于三次的疫情监测,发现植株异常应及时采样检验,确认为检疫性病虫害的须立即采取除害措施。一旦发现疫情,需拔除并销毁病株,对周围5米范围内的土壤使用高效低毒药剂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规程还配套提供了审批单、申请书等文书模板,增强了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植物检疫规程DB14T147-2006适用于从事农业引种工作的科研单位、农业企业、园艺公司、种苗进出口商以及林业、园林绿化等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该规程特别适用于计划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观赏植物、草坪草、牧草及各类繁殖材料的引种主体,也适用于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执行引种审批、种植监管和疫情监控过程中的技术依据与工作指导。此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植物保护站、口岸检疫单位以及承担农业外来生物入侵防控职责的机构均可参照本规程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对于高校、研究院所等涉及国际种质资源交流的科研项目团队,本规程同样具有重要的合规指导意义,有助于确保引种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有效降低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风险,维护区域农业生态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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