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26讲解了北京市针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所制定的强制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系统明确了适用范围、污染物项目、限值要求、设施技术条件、监测方法及实施监督机制。该标准全面替代2007年版,突出强化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重金属(如铅、镉、镍、锡、砷、汞)、氟化氢、二噁英类等关键污染物的管控力度,首次增设24小时均值与日均值双重限值体系,提升长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优化重金属分类方式,取消烟气黑度与不透光率指标,体现以实际健康与生态影响为导向的科学修订逻辑;细化焚烧设施技术要求,新增排气筒高度规定,并对焚烧炉温度、停留时间、
2、燃烧效率、急冷与活性炭喷射等核心工艺参数提出更严格约束;监测方面整合连续自动监控(CEMS)与手工监测要求,明确HJ 75、HJ 76、HJ 77.2、HJ 397等现行有效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强调标准全文强制属性,未尽事宜统一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 18484,同时厘清了与多氯联苯废物、医疗废物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特殊情形的适用边界,确保法规体系协调统一。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26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在用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日常环境监管和第三方检测服务的相关机构。该标准特别聚焦于采用回转窑、流化床、热解焚烧炉等工艺处理HW01-HW50类危险废物的企业,不涵盖专用多氯联苯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后三类须分别遵循GB 13015、GB 39707和GB 3048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执法队伍、环评编制单位、污染源监测站、危废经营许可技术审查专家及焚烧设施运维技术人员均需将其作为核心合规依据,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数据申报等全链条环节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