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信息数据采集要求DB11T3049-2026讲解了京津冀协同背景下统一规范商品信息数据采集的技术路径与实施框架,描述了适用于区域一体化监管与流通体系的商品属性结构化采集规则。该标准明确了采集对象须为具有有效商品条码、标签清晰、包装完好的实物商品,强调采集行为需满足规范性、一致性、完整性和适用性四大总体要求。标准系统界定了商品信息数据与商品属性信息的内涵,将商品属性划分为标识分类信息(如零售单元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GPC四级分类代码)和基础信息(如商品名称、品牌名称、子品牌名称、产品系列、商品特征、商品通用名称、净含量等),并对每一项属性给出中文名、英文名、说明及明确的约束条件(必填、
2、条件必填或选填)。标准还规定了属性扩展方法,并配套附录A提供法定计量单位强制依据,附录B与C分别列出非法定计量单位及包装类型等资料性参考。整个标准以GS1全球数据模型为底层逻辑,依托GB 12904和GB/T 37056等国家基础标准,确保数据可机读、可交换、可追溯,支撑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跨部门监管协同、智慧供应链构建与消费端透明化服务。商品信息数据采集要求DB11T3049-2026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流通、零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仓储物流、市场监管、标准化研究及数据治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与人员。具体包括:大型商超与连锁便利店信息系统建设部门、电商平台商品信息审核与上架团队、品牌方与制造商的数据合规管理人员、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支撑机构、物品编码组织、标准化研究院所,以及参与京津冀区域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的政府大数据中心和技术支撑单位。本标准亦可作为商品条码应用推广、GS1体系落地实施、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智慧商务平台开发及食品、日化、母婴、农产品等重点行业商品主数据治理的依据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