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第8部分:稻鲤(平原型)SCT1135.8-2023讲解了适用于我国平原水稻主产区的稻鲤共生系统标准化技术路径,系统规定了环境条件、田间工程、水稻种植、鲤养殖及生产记录等全环节技术要求。该标准明确了水源水质须符合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稻田应具备充足水源、良好保水保肥能力与便捷排灌条件;田间工程强调沟坑布局因地制宜,对不同面积田块推荐差异化的鱼沟宽度(0.81.5 m)、深度(0.61.2 m)及形状(“一”“L”“U”或“口”字形),同时严格限定沟坑占比不超过稻田总面积的10%,并要求田埂加高加固、进排水口对角设置、拦鱼栅规范安装等防逃措施。水稻种植方面,标准提出
2、优选茎秆粗壮、抗逆性强的中大穗型品种,推行机械栽插与沟边密植,明确晒田前需集鱼于沟坑、追肥时降低水位等协同管理要点,设定水稻产量不低于6000 kg/hm的基本底线。鲤养殖则涵盖苗种检疫准入、食盐水消毒、适温放养(温差2)、合理密度(1.53.0 尾/m)、搭配滤食性鱼类、人工投饲(饲料须符合GB 13078)、日常巡田与敌害防控等操作细则,并要求病害防治执行NY/T 755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标准还强调全过程可追溯管理,要求建立投入品台账与生产记录,确保稻渔双产出质量安全可控、生态效益持续显现。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第8部分:稻鲤(平原型)SCT1135.8-2023适用于平原地区从事稻鲤
3、综合种养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技术推广机构、水产科研院所、基层农技服务中心开展技术指导、示范培训与模式评估工作;适用于水稻主产省(如江苏、安徽、湖北、四川、湖南、江西、河南等)的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扶持政策、组织项目实施和开展绩效考核;同时适用于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本标准开展绿色稻渔产品、生态农场或低碳农业基地的评价与认定。该标准不适用于山地、丘陵、梯田等非平原地貌区域,亦不替代针对稻虾、稻蟹、稻鳖等其他种养模式的专项技术规范,其技术参数与管理要求专为平原连片耕作条件下水稻稳产与鲤高效生态养殖协同目标而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