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4334-2026讲解了面向万亩以上灌区开展系统性、标准化节水成效评估的技术路径与制度框架,描述了涵盖评价对象准入条件、五维指标体系(工程措施、用水管理、灌区管理、节水宣传、附加指标)、13项可量化二级指标及赋分规则的完整评价逻辑。该导则明确了节水型灌区的法定定义,即以节水优先为根本导向,在工程配套、用水效率、管理效能和公众参与等方面达到区域先进水平的灌溉区域;规定了灌溉供水保证率、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面积覆盖率等核心参数的计算依据与技术来源,统一采用SL/T 699、GB/T 21303、GB 50288等国家及行业标准;设定了严格的参评门槛,包括必须纳入
2、水利部大中型灌区名录、持有有效取水许可证、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与水事纠纷等刚性约束;建立了满分为105分的量化评分机制,90分及以上方可认定为节水型灌区,并对骨干工程完好率、计量设施覆盖率、“两费”落实率、水价执行水平、水费收缴率等关键管理要素设置了逐级扣分细则,强化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可比性与政策衔接性。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4334-2026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水利部大中型灌区名录、设计灌溉面积达一万亩及以上的灌区管理单位,包括河套灌区下属各灌域、黄河镫口灌区等国有大型灌区,以及各盟市所属中型灌区及其运行管理机构;同时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灌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单位、节水灌溉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第三方节水评价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灌区标准化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任务的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该导则亦为自治区开展灌区现代化改造绩效评估、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中央及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提供直接技术依据,不适用于小型灌区、非水利部门管理的分散式灌溉系统及未完成取水许可法定程序的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