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讲解了上海市针对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所制定的最新强制性技术规范,系统重构了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体系,全面更新了污染物项目分类、限值要求、监测方法及达标判定逻辑。该标准将大气污染物划分为基本项目与特征项目两大类,新增隧道交通尾气集中排放设施、发动机制造测试设施及固定式内燃机等新兴源类的SO和NO排放限值;显著收严颗粒物(其他颗粒物)、NO(其他源)、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及非甲烷总烃(NMHC)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速率限值;创新引入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视同达标机制,明确苯系物处理效率90%、除碳黑尘外颗粒物处理效率99%即可视为满足速率限值;新增
2、污水输送与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易被忽视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强化VOCs燃烧类治理装置排放约束,并同步优化排气筒设置、台账记录、厂区内无组织监控(如表4)、企业边界监控(删除部分旧项目,聚焦关键污染物)等管理要求;全面修订监测分析方法,增补附录C、D等规范性检测技术,明确N,N-二甲基甲酰胺、四氯乙烯、萘等新增污染物的测定路径;增设独立“达标判定要求”章节,细化多时段、多工况、多点位的合规性认定规则;废止2015版中乙酸酯类、丙烯酸类等多项旧控指标,同时纳入异氰酸酯类等更具毒理风险的新污染物。标准于2025年11月20日发布,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技
3、术强制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污染源单位,覆盖化工、医药、涂料、印刷、电子元器件制造、橡胶塑料制品、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船舶修造、能源动力(含内燃机测试)、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重点行业。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监管、日常执法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适用于设计院所进行环保设施工艺选型与工程设计;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执行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及自行监测任务;亦适用于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污染源台账管理、在线监控运维、治理设施效率评估与合规自证。标准对上海全市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约束力,是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衔接上位法、支撑精细化管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技术依据。